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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97所小区教育设施"抛荒" 开发商建好后不愿移交

发表:游客 12/30/2015 6:23:55 PM 访问:775 #1

当前,优质学位成了珍贵的教育资源 羊城晚报记者 汤铭明摄(资料照片)

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建好后不愿移交;民进广州市委呼吁制定罚则,加大执法力度近年来,广州人口规模与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但是,目前在广州 12个区市、1040个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还有197所(其中中学14所,小学41所,幼儿园136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建成未移交使用,占全市 居住区教育配套的近两成。

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记者昨天获悉,在即将召开的广州市“两会”上,民进广州市委将提交提案,呼吁广州市政府出台政策措施,解决居住区教育配套闲置问题。

现象 开发商建好后不移交

一边是学位紧张,一边却是建好的学校、幼儿园被闲置。民进广州市委通过调研发现,开发商虽按规划建好了学校、幼儿园,却以种种理由不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而是挪作他用或暂时闲置。截至目前,开发商以原文件未明确为由拒绝移交的幼儿园就有24所。

穗府办〔2010〕15号文规定,中小学等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在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使用管理,但没有明确幼儿园也是属于应该无偿移交的教 育设施。虽穗府办〔2012〕62号文已明确将配套幼儿园纳入无偿移交教育设施范围,但部分开发商仍以原文件未明确为由拒绝移交。

此外,还有60所教育设施因土地出让金问题,开发商不愿移交。

根据《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穗府函〔1996〕100号),应按教育设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扣减土地出让金给开发商。开发商据此要求收回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才移交配套教育设施。

此外,还有10所教育配套设施或未通过规划、消防、质监验收手续,或未完成装修、独立供给水电,或未按移交接收程序要求等原因,未达到移交条件。

案例 “野鸡”幼儿园诞生

记者实地采访了天河区员村附近一间特殊的幼儿园。该园原本是某高大上楼盘的配套幼儿园,但开发商建好之后却不愿意移交。后来,幼儿园也没有闲置,某 教育机构进驻了进来,但因为开发商不愿意移交其土地使用证,导致幼儿园不能在教育部门顺利注册,因此变成了无人监管的“野鸡”幼儿园。

但周边仅有一家公办幼儿园,中签入读的可能性很小。无奈,周边很多家长还是把孩子送进了这家“野鸡”幼儿园,但又为其缺乏监管担忧。

记者了解到,这家幼儿园在接收新生时,会主动告诉家长这里证照不齐,让家长们自主选择。即便这样,还是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这里,因为没有别的选择。

探因 各环节监管机制不健全

为何会出现上述种种怪现状?民进广州市委调研发现主要有三个原因: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不完善。目前执行的《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文 中,对有关规定的细节不够明确。如15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但没有明确须无偿移交产权。部分开发商 以此为由不移交产权甚至连使用权也不同意移交。

教育配套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监管机制不健全。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涉及规划、建设、国土及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在穗府办〔2010〕15号文颁布前,政府对相关环节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

穗府办〔2010〕15号文颁布后,虽明确了规划、建设、国土、开发商及教育部门在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的职责,但未明确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偏低及欠规范科学。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存在用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偏低、教育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范或不合理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市规划局制定的标准低于省教育厅制定的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且教育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没有征询教育部门的意见。

办法 制定罚则加大执法力度

民进广州市委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出了“方子”,关键是完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法律保障。

目前各级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教育配套设施,迄今为止操作性较强的行政法规文件是建设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但是该行政法规效力较低,约束力有限。

同时,在广州市层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规划、建设、移交、监督等环节都存在法规不完善的真空地带,各类《协议》、《合同》也缺少有力的法律依 据,使得违反规定的开发商无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民进广州市委建议尽快出台《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条例》,并制定适当的罚则,加大执法力 度。

此外,还要健全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机制。

民进广州市委建议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在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健全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机制。

民进广州市委还建议,将开发商完成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情况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对开发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提供公开查询,并将此诚信信息作为新项目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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