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申请信息公 开被拒起诉财政厅
南都讯 记者陈竹沁 陈万如 任先博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理由吗?梁女士要求省财政厅公开省检察院上缴赃款赃物及财政拨款情况,就吃了一回“闭门羹”。省财政厅在回复函中,要求其提供所申请信息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性的证明,否则不予公开。梁女士对省财政厅提起行政诉讼,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要求提交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梁女士丈夫涉嫌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由于怀疑检察机关办案有不正当利益驱动,今年4月25日,梁女士向省财政厅申请公开省检察院2009-2012年上缴赃款赃物及财政拨款的文件。
在第一封回复函中,省财政厅以“申请时未提交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关联性证明”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十五条,要求补正相关内容。
申请人代理律师吴布达指出,上述两条条款分别对应“申请内容不明确”及申请内容为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才需要更改、补充或提供证明文件,不适用于本案。关联性证明并非“条例”严格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的内容。
申请人方面提出,财政信息关乎社会公众,省财政厅应主动公开,且申请人作为公民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调查研究的兴趣。省财政厅在第二封回复函中表示,鉴于申请人未提供关联性证明,省财政厅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所申请公开信息。对此,吴布达认为,特殊需要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不应成为限制信息公开的理由。
记者查阅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站发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省政府格式文件,“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栏标注“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但也有省直单位如省林业局,将“所需信息用途”列为“选填部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也没有类似标注。
被申请方来评价关联性是否合理
庭审现场,省财政厅代理人表示,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合法作出行政回复,但该文件备注“不公开”,因此庭审前未交予申请人一方。文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开庭前,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但省财政厅方面认为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与财政厅无关,上述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吴布达表示,“条例”没有赋予被告审查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关联性证据的权力,“如果针对每一份信息公开申请,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所谓关联性证明,并由被申请人一方来评价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关联性,那就等于在信息公开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保证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等,都将成为空文”。吴布达举例称,“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关联性证明’已经成为某些政府和法院变《信息公开条例》为‘信息不公开条例’的利器。”
要求提交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梁女士丈夫涉嫌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由于怀疑检察机关办案有不正当利益驱动,今年4月25日,梁女士向省财政厅申请公开省检察院2009-2012年上缴赃款赃物及财政拨款的文件。
在第一封回复函中,省财政厅以“申请时未提交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关联性证明”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十五条,要求补正相关内容。
申请人代理律师吴布达指出,上述两条条款分别对应“申请内容不明确”及申请内容为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才需要更改、补充或提供证明文件,不适用于本案。关联性证明并非“条例”严格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的内容。
申请人方面提出,财政信息关乎社会公众,省财政厅应主动公开,且申请人作为公民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调查研究的兴趣。省财政厅在第二封回复函中表示,鉴于申请人未提供关联性证明,省财政厅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所申请公开信息。对此,吴布达认为,特殊需要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不应成为限制信息公开的理由。
记者查阅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站发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省政府格式文件,“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一栏标注“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但也有省直单位如省林业局,将“所需信息用途”列为“选填部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也没有类似标注。
被申请方来评价关联性是否合理
庭审现场,省财政厅代理人表示,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程合法作出行政回复,但该文件备注“不公开”,因此庭审前未交予申请人一方。文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开庭前,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但省财政厅方面认为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与财政厅无关,上述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吴布达表示,“条例”没有赋予被告审查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关联性证据的权力,“如果针对每一份信息公开申请,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所谓关联性证明,并由被申请人一方来评价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关联性,那就等于在信息公开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保证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等,都将成为空文”。吴布达举例称,“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关联性证明’已经成为某些政府和法院变《信息公开条例》为‘信息不公开条例’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