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市丙村镇11月接连发生两起挖路毁林、砸坏老设施违法事件,多次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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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起,中央环保督察组进入广东进行为期一月环保督察行动,受到广大干群欢迎。

此间,羊城晚报接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村民反映:“丙村镇11月接连发生两起挖路毁林、砸坏老设施违法事件,多次举报投诉,但至今肇事者仍逍遥法外。”

接到报料后,羊城晚报记者先后三次深入现场展开调查。12月上旬,羊城晚报向相关部门报送“内参”,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

12月10日,梅县区丙村镇召开会议表示,将落实上级领导批示,全力配合林业、森林公安、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查处涉事违规人员和违法肇事者。

村委会违规发包争议地起纷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田头村是一个居住1000多人、山地面积2500多亩的小村庄。该村的北坑山有一片占地1119亩的山林地,这里原是北坑煤矿的老矿区。

上世纪70年代初期,北坑山林附近是丙村镇北坑煤矿的所在地。自梅州关闭煤矿后,北坑煤矿遗留的房屋、老矿山设备就由当地村民温均祥“管理”。温均祥在护林的同时,利用北坑老矿区的老房屋养起了三鸟,并挖掘加工老矿区遗留下来的煤矸石。

2012年,丙村镇政府获悉,田头村委会准备将这片占地山林发包给当地村民温端。当年4月19日,丙村镇政府分别给温均祥和田头村委会发出了“制止发包”的“通知”。

然而2012年12月,田头村委会却不顾丙村镇下达的通知,以“村民自治”为由,擅自以每亩一年14元的承包价将1119亩山林发包给温端,时间为2013年至2061年共49年。

此后,温均祥一直为自己的“山林权”求说法。

但谁也没料到,11月,温端两次“请人”强行挖掉两处通往老矿区的山路,并毁掉山林长约100米,致100多棵树木断根。

违法挖路毁林致村民矛盾升级

11月29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在村民的带领下来到了毁林挖路现场。

沿着田头村上山,通往老矿区的山路崎岖。来到半山腰,记者发现路面被人挖出了两个深坑,其中一个较大的坑长约十多米,深约两米多。山路旁边原来种有的松树被“砍断了头”,露出了已被晒干的树根。

温均祥对记者说,这是今年11月5日,温端请来的50多人干的。

记者来到老矿区小广场,只见北边的山窝中铁瓦棚旁边生了锈的矿区老设备被人砸得七零八落。

温均祥说,11月17日下午2点钟,温端叫来六个人开着一部钩机,用一个钟头将这些设施砸掉了。事发后,他曾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和村干部反映,但至今半个多月过去了,仍没下文。

随后,记者来到丙村镇政府了解情况。田头村村支书房东岳称,当年该村与温端所签订的《山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实属违规。房东岳还表示,保证三天内责令温端等人将被毁的山路恢复原状。

羊晚“内参”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12月5日,羊城晚报记者就此事分别向梅州市(区)主要领导进行了反映,12月7日,羊城晚报社向相关部门报送“内参”,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梅州市市长方利旭和梅县区区长钟光灵闻讯立即作出反应:“欢迎舆论监督,立即组织调处!”

12月5日上午,羊城晚报记者闻讯此前被温端雇人挖出的深坑被填埋了。但记者再和村民来到现场却发现,被挖出的两个深坑只是进行了应付式填平。

温均祥对记者说:“12月3日下午2点多,有人开来了铲车只是大致进行了填埋,大约40分钟就走了。这几天没有人来看过。”

记者和村民在现场核对发现,附近山窝共有四处被毁,其中路基挖深坑两处、挖路一处、毁林约100米,山路北侧对面山窝也有大片山林被人毁坏。此外,老矿区一批设备被人砸毁。

温均祥伤心地说:“自己估值损失约20万元,现在欲哭无泪。”

当地部门高度重视作出批示

12月7日,由羊城晚报报送的《关于梅县丙村镇毁林挖路事件》“内参”,引起了当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2月10日上午,丙村镇召开会议,要求按照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此案展开调查。

梅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梅县区公安局丙村派出所以及丙村镇政府派人来到事发地点了解情况进行勘查,要求对该镇涉案人员展开调查。

12月10日上午9时,记者第三次来到毁林挖路现场发现,此前被温端违法挖出的两个深坑,只有一个被填平,另一个仍没有被完全填平。被毁的山路旁,温端已叫人补种上了小树苗共100多株。温均祥指着刚刚种下的小树苗对记者说:“他们是应付了事,树苗用手一挖就算补种上去了,这种种树方法绝大部分树苗会死掉的。”

随后,羊城晚报记者再次走进了丙村镇,并将情况向该镇负责人反映。丙村镇表示,已责成田头村委、镇林业组、派出所全力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涉事违规人员和违法肇事者。

律师说法

毁林挖路行为 或已构成犯罪

针对此案,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张文源律师。他认为,承包人擅自雇请他人毁林挖路、砸毁他人设施设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当予立案调查,如构成犯罪,建议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严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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