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在微信公众号盘点黑心店 一审被判侵权

南都讯 记者刘颖 通讯员周丹 市民陈先生在个人微信公众账号上盘点“黑心店”惹上侵权官司,福田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深圳市某面食公司诉市民陈某名 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605元。

今 年8月27日,市民陈先生在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发帖“新闻路黑心店汇总”,文中提到了新闻路上10多家美食店,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一家面食店。帖子发布后引 发网友关注,阅读数量达到2万多,第二天晚上有电视媒体对此进行报道。随后,面食店老板宋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发帖人陈先生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赔偿 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福田法院一审宣判。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要求被告在其个人微信公众账号上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查),刊登时间不少于90日,同时赔偿原告3605元。

被告陈先生并未到庭审现场,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代理律师杜律师转述他的意见是,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进行监督,如果需要证据非常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做评论的话,消费者对市面上商家就没有办法去监督了,消费者的意见就会得不到表达。

陈先生在其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回应称,尊重法院的判决,接下来将准备履行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由于有15天的上诉期限,具体事宜还要再咨询一下律师,其表示,自己的文章在遣词造句上或有不妥之处,但绝无恶意抹黑诽谤的意图。

而 原告方宋先生表示,如今违法成本很低,维权成本很高,这起事件从去年9月持续到现在,自己付出了很大精力,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目前只是部分胜诉,由于法 庭对其要求的10万元经济赔偿没有予以支持,只是同意赔偿3000元,其明确表示接下来还将上诉,“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钱,而是要让对方付出代价,假如能 够胜诉得到10万元经济补偿,我们会把款项捐出去。”

焦点问题

原告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福 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核实其所发表的文章的内容真实性,即通过公众号发布有关原告的否定性评价,其文中的“地沟油人肉探测器”、“希望胖老板能良心发 现,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药,只能恨恨枪毙”等表述以及“一个月总还去一趟”的频率,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公众的误解,认为被告亲自多次去原告处就餐,对原告的 食物质量、口味变化等方面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从而对原告食用油有问题存在合理怀疑。

此外,被告虽称该文章“献给同事们”,但其在公众号中发表并非针对特定人员,而是可为社会不特定第三人所获知,该篇文章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并对一定数量的不特定第三人产生影响,从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原告名誉权被损害事实成立。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福 田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或评论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且应当注意评论的用语,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仅凭个人感受即得出原告“油有问题”这一结论,且称原告为“新闻路头号黑店”,此类评价已不是客观的批评,而是具有损坏、破坏原告名誉的性质,违反了民法 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构成违法。

[法官意见]

自媒体便于监督 但要把握住法律底线

昨日判决后,陈姓法官在接受众多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媒体或自媒体的出现及广泛运用,给大家监督的机会多了,肯定容易产生一些名誉侵权,一些东西容易在更大范围内广泛传开,因此市民更要把握住法律底线,客观报道,不刻意对别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界限?陈姓法官表示,可以讲个人感受,不要描述太多没有依据性的东西,结论性的评价,比如吃了之后可以说“很难吃”,但如果很详尽地描述,产生的理解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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