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案,思考当代 中国社会人的遵纪和维权
原告:表面上看,赵女士因未遵守园方规则下车导致了悲剧发生。但根本原因在于,园方安全设施不足,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安全评估开业经营。园方针对游客所做的规定,实际上是转移风险,逃避责任。
被告:赵女士在猛兽区的下车行为是重大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在自驾游模式下,只要遵守园方规定,特别是做到不下车、不开窗,就能保证安全。该园至今没有出现过乘客未下车、未开窗而受伤害的情况。
事发一年零五个月之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系列案几经周折,终于在北京市延庆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2016年7月23日下午,位于北京延庆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惨剧:安徽籍女子赵青(化名)在东北虎园被一只老虎咬伤,试图救女的其母周克勤被另一只老虎咬伤致死。(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10月20日《虎口之旅》)
此次延庆法院连审两起民事案件:原告赵青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要求园方承担70%侵权责任,索赔69万元;赵青和父亲、外公为共同原告,要求园方对赵母周克勤之死承担全部责任,索赔124万元。
而在2016年8月延庆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7·23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结论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调查报告,又产生了两起行政案件:在申请公开调查报告相关材料未果后,赵青状告延庆区政府,后因对方在开庭前提供相关材料而撤诉;在研究相关材料并认为存在诸多问题后,赵青再告延庆区政府,要求撤销该报告,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两起民事案件于2016年11月提起。原告均曾申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但延庆法院审委会决定仍由该院审理;两案又因赵青申请伤残鉴定曾中止审理。
原定今年9月18日开庭的上述两案,在发出传票后又因故推迟。据赵青介绍,此次开庭前,延庆区法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果。
12月19日的庭审,原告赵青及其父亲和6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的园方由两名律师出庭。
下车原因:吵架还是晕车?
关于赵青在东北虎园下车的原因,“吵架说”曾广为流传,并使赵青饱受非议。
赵青当庭否认“吵架”。她说自己“开车不晕坐车晕”。入园时由她开车,因有些累在一处休息区改由丈夫驾驶。到了东北虎园,因路况不好,丈夫车技不佳,她感到有些头晕,于是想换座位,改由自己开车。
在快到一个门时,他们以为已经出了东北虎园,因为前面几个园都是一字形,惟有东北虎园是U字形。此外,他们看到前面有一辆巡逻车,司机在车上玩手机,遂误以为到了安全地带,这才停车准备换座位。
根据园方一名巡逻员接受调查组调查时所作的证言,东北虎园的老虎恰恰常年待在出口西侧的土坡上,“别处我们也不让它们去,它们自己现在也养成习惯待在这个地方,不去别的地方”,“这样既能保证老虎被游客看见,又能让老虎离游客有段距离”。
园方代理律师则认为,赵青“头晕”下车的解释不能成立,并引用一名目击游客的证言称,赵青下车时“气呼呼的”。
这份证言,出自延庆区安监局对该游客所做的询问笔录。后者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车跟在赵青一家人所乘车辆后面,并目睹了事发经过。在笔录中,调查人员问:当时你看见那个女的下车有什么表情么?游客答:看着有点气呼呼的。
赵青否认自己当时“气呼呼的”。她认为,这份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几天后做的,当时“吵架说”已经传得很广,这个游客可能正是受了传言影响才这么说。
事发当晚,某晚报网站就披露了“吵架说”,引自一个匿名信源:年轻男女在车内发生口角,女子突然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蹿出来的老虎叼走。
据采写该报道的作者介绍,这个匿名信源自称是动物园工作人员。而同一匿名信源还曾向新京报记者报料,并提供了一段关于车内“发生口角”的文字,但新京报因该细节无法核实而未采信(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10月20日《舆论之“虎”》)。
对“吵架说”的来源,原被告律师当庭激烈交锋。
原告方代理律师直称,“吵架说”是园方员工散布的谣言,误导公众对赵青作出负面评价,直接导致此事发酵。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此断然否认,强调园方从未说过赵青是因为吵架下车,并警告,如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承担责任,园方保留追责权利。
原告方代理律师进一步回应称,谣言是与监控视频一块出现在网上的,而监控视频由园方控制,并反问:“如果不是园方散布的,那么是公安机关散布的吗?是调查组散布的吗?”
赵青则向审判长建议,如果要查清“吵架说”的细节,可以传唤上述晚报某记者。
园方警示:下车前还是事发后?
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从赵青所乘车辆停稳到东北虎发起攻击,仅有16秒钟。而一辆园方的巡逻车(3号巡逻车)随后就向老虎叼走赵青的方向驶去。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3号巡逻车曾对赵青发出警示。但对于警示发出的时间点,双方的看法迥然不同。
由延庆区安监局牵头成立的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询问笔录,成为庭审的重要证据。原被告双方均引用部分内容以支持己方观点。
根据调查报告,赵青“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因此被告方主张,赵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园方不承担责任。
原告方认为,报告认定园方先警示,赵青后下车,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代理律师也认为,赵青下车在先,巡逻车鸣笛在后。
赵青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动物园是允许游客停车观看动物的,仅仅停车而不下车的话并不违规,巡逻员不可能未卜先知她会下车而提前发出警示。
3号巡逻车司机卫佳宁在事发当日接受安监局询问时的说法,也与调查报告不同:“在她一下车后我就赶紧喊她不要下车,赶紧上车,我马上挂挡转向开到大众车的后方拉响了警报。”根据这种说法,卫佳宁是在发现赵青下车后发出的警示。
卫佳宁当时刚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上班不到4个月。园方另一位司机王锦峥在接受延庆区安监局询问时说,东北虎园有两辆固定的巡逻车,分别是其驾驶的8号车和1号车。事发前,1号车司机被调走,卫佳宁被调到东北虎园。
事发后,王锦峥通过对讲机从卫佳宁处接到消息,“用了不到10秒钟”就赶到现场,“因为那里有树荫凉,所以我们巡逻车平时都爱停在那里,连看看老虎,所以我很快就能判断出卫佳宁当时的位置”。
目击事发现场的一些游客也接受了安监局的询问。
驾驶红色马自达的游客称,当时他女儿发现车左侧山坡上有2只老虎趴着睡觉,“我就把车停下来了,我女儿还给老虎照相了。正照相时我听见有喇叭喊,赶紧上车,我回头看到苏A白色大众车一女的(指赵青)走到了司机驾驶室。驾驶室车门已经打开。我再一回头就看见老虎从山坡上站起来,(做)猫腰准备扑食的动作……我就赶紧按了一下车喇叭,示意她赶快上车,那个女的回头看了我一下……”他没有说明,“喇叭喊”是在赵青下车之前还是下车之后。
跟在红色马自达车后面的本田雅阁车司机则称,当时他也看到“老虎站起来了,开始从山坡上走了下来”,也曾连续多次按喇叭,但赵青没有理会。
而赵青的代理律师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后发现,赵青从副驾驶下车,经车头绕到驾驶室,在此期间并无任何扭头动作,仅仅是在驾驶室车门打开时,向侧后方张望了一下。
他认为,这表明在老虎袭击之前,只有后面的游客曾向赵青发出过警示,所以赵青本能地朝那个方向张望;赵青没有向巡逻车方向看,说明巡逻车司机(当时)没有发出警示。
赵青自己的说法是,她朝后车方向张望时,并不知道此时身后出现了老虎,还以为自己的车挡路,后面车鸣了喇叭。
因此,原告方否认,在老虎发起攻击之前巡逻员发出过警示。
本次庭审前,南方周末记者获取了调查组的部分调查材料,以延庆区安监局对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主。除了赵青夫妇外,园方负责人、巡逻车司机、目击游客等,几乎所有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姓名等身份信息都被隐去。
这些材料,双方都在使用。但赵青的一位代理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因为无法获取相关个人信息,找不到这些证人核对笔录内容并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责任归属:游客违规VS园方违法
老虎伤人事件曾在社会上掀起一番关于规则意识的讨论。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更多集中在法律层面。
原告方律师认为,表面上看,赵青没有遵守规则下车导致了悲剧发生。但根本原因在于,园方安全设施不足,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却未经安全评估开业,属于“违法经营”。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园方的自驾游项目2002年就已经开展,而旅游法是在2013年实施的,对园方没有约束力;而且目前没有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规定,园方自己做过评估。
原告方律师反驳称,在旅游法实施后,只要该项目继续开展,就应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自我评估没有意义,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7·23事件”调查报告曾建议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的安全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方面进行隐患排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参与验收。
在本次庭审后,被告方律师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承认,园方没有做过第三方评估。
为了佐证园方的管理及自驾游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方罗列了一系列与园方相关的伤亡事件。“7·23事件”之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过3起老虎袭人事件,比如,2012年10月27日,在该园自驾游的退休职工刘女士因下车小解被老虎咬伤。“7·23事件”之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又发生了至少两起黑熊袭人事件。
原告方还当庭提交了四份证据,包括事发前园方两次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材料。
据此,原告方认为,“7·23事件”之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事件之后,园方增加了36块警示牌,在东北虎园内装了电网,等于承认先前存在安全管理不足。
原告方律师进一步指出,自驾游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游乐项目,不能把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交给游客自己。游客在游园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意外不得不下车,比如刘女士是为了小解,赵青是因为头晕。园方针对游客所做的规定,实际是转移风险,逃避责任。
被告方律师则强调,在自驾游模式下,只要乘客遵守园方规定,特别是做到不下车、不开窗,就能保证安全,该园至今没有出现过乘客未下车、未开窗而受伤害的情况。他还认为,赵青不仅违反了园方的规定,也违反了旅游法。后者明确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律师还称,“7·23事件”之后,园方因停业损失巨大,采取相关措施是为了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尽快恢复营业,并非因为先前的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双方还对法律的适用提出各自看法。
原告方认为,赵青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但仅是过失,不是要自杀,她不可能明知有危险故意下车。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园方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方则认为,赵青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6个小时后宣布休庭。结束之前,主审法官代表合议庭对周克勤的去世和赵青的受伤表示同情。法院将择期对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