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一月有余,市民热议的医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话题再次升温。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条文,但它却因关系解决老百姓“看病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而显得格外重要。

■ “过度检查”仅限于“检查”

法条检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由此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禁止过度检查原则。

维权提示: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方面,其中检查仅是医疗行为诸环节中的一个。因此,患者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的时候,必须注意使用范围仅限于“检查”环节,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后对病情进行检验筛查的过程,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诊疗过程中的各种检查项目。

案例解析:3岁的小宝在玩耍时误吞了一根笔头,家长将其送到医院,入院检查项目进行了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最终结论就是腹腔有异物。医院还按照最高护理等级对小宝进行护理,家长支付医疗费高达七千多元。小宝的家长在入院时已主诉孩子误吞笔头,医生进行艾滋病等项目检查显属不必要,该检查行为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侵权。对小宝按照最高护理等级进行护理,虽然也属不必要,但是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究过度护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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